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称为事实孤儿,指父母没有双亡、但家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抚养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分情况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2.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一般会被告知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如果当事人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对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是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进入所在市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选择你所需要办理的预约服务 2、按照提示的步骤,填写相应信息,即可完成预约。 3、预约完成后,可以进行查询、评价、取消预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分家协议应该这样写:1、分割家产当事人基本信息;2、家产的种类范围等基本信息;3、分割动产与不动产的支付方式;4、违约责任与赔偿金等;5、解决争议的方法;6、合同日期等。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父亲有低保不算低保家庭。低保家庭就是指整个户,不是单纯的指家庭里的某一个人。低保想要申请成功,必须是以整个家庭去申请,以户计算,不能够以个人去计算。确定家庭的生活条件,其实就是低保评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买车,存款也不可以超过某个数量,年收入同样也不能够超过标准。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复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废。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目前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才是合法的夫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卖房子另一方不知情不能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关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没有准确和细化的规定。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结合当地的户籍政策来处理户口问题。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房产证只写老公的名字,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的,妻子有份。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老公)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妻子有相应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屋分割方式:(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