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法院应当依据但不能绝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实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权利根据现有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认定双方对事故损失所应承担赔偿的比例,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争取取保候审而不被拘留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可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但是,可以先争取取保候审;如果情节较轻的,最后也可以争取法院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事故责任:一般情形下,乘坐者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乘坐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有影响的,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有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反向、侧向骑坐。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醉驾符合如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宣布无罪;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两种情况说明,一、事故刚发生时,对方不赔偿,必须报警。因为警察会对事故进行核实查勘进而进行责任划分,出具事故认定书,并组织调解。因为调解是自愿的,若调解不成,警察会建议事故双方走法律途径,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对方还不赔偿,这时报警也没问题,但这时警察不会处理事故方赔偿事项,警察没有强制一方调解或付款的权利,所以还是会建议我们走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若签订按揭车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份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若未偿还完银行贷款,没有解除抵押登记,该车辆是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按揭车转让,需要办理汽车解押登记后,再办理买卖。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务。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方因伤治疗,肇事方有事或者被拘留后无法处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专业律师代为处理,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更加能够维护你的权利,为您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可以帮助受害方如及时指导获取医疗救助费用、争取有利的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帮助肇事方合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权益、减轻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在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其施行之日,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一年的,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年的,则只能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交付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车辆经过拼装的,则转让人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认定肇事方具有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理赔。 交强险能够得到赔付。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如果肇事车辆经查明已投保交强险的的,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是有权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商业险会有“逃逸商业险免赔”这一条款,即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理赔的。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