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道路交通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车辆驾驶人和行人能否通行以及如何通行的信息标志,是保证行车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完整、醒目、清晰,是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生活中,经常出现有些单位为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或者通行方便,有些个人为了通行方便,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如果需要设置、更新或者移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更换、移动。第二,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利用人工的、天然的乔木、灌木及花草覆盖道路两侧边坡、隔离带以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道路,对于消除车辆驾驶人的旅途疲劳、改善生活环境、恢复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如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就会遮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视线,影响交通安全。这就要求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要与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且不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能遮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视线,不能妨碍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通行。树木由于自然生产影响交通设施功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剪。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两侧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广告牌,电力、电信和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不断安装、更新和改建电力线、电信线、电缆等管线,管线与道路在地上或地下交叉或过于接近,都可能危及道路安全,影响道路的使用质量。广告法规定,在户外设置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应当严格遵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下列情况下,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一是,在夜间行驶。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白天与夜间的行驶车速进行分别规定,但由于夜晚的光线与白天的光线有很大差别,视距缩短,视物不如白天清楚,所以,为了保障安全,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二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这里所说的“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是指由于道路不平或有急转弯、视线不好的街区或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等容易发生或发生过交通事故,已经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视的路段。这种路段一般竖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危险路段请慢行”或“事故多发地段”等警示牌子。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看到这种警示,应当自觉减速慢行,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遇有沙尘、冰雹、下雨、下雪、有雾等气象条件或地面有结冰现象时行驶。对于遇到沙尘暴天气、冰雹、下雨、下雪天、大雾天气以及路面结冰时,往往会出现视线不好、路面打滑、能见度很低等不利于行驶的条件,驾驶人员遇到上述情况,必须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的车距和车速,不要急刹车,不要抢行,不要随意并线和穿插车队,文明礼让,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如何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有交通信号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但是,如果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交通信号”,既包括铁路道口的交通信号灯、音响信号,也包括铁路道口使用的栏杆。一般情况下,当道口栏杆放下(或栏门关闭)、红灯亮、音响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机动车应当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当停在距离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不准通过。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当栏杆收起(或栏门打开),白灯亮时或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才可以通过。如果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这里的“管理人员”,不是指公安交通警察,而是铁路交通管理人员。二是,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没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减速慢行,同时注意瞭望火车道两边有无火车通过,在确认无火车经过,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在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这是行人“过马路”的一项基本规则。这里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交叉路口等。路口是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汇穿插的地带,交通流量大,交通状况复杂,容易造成堵塞和事故。为了保证路口的交通秩序,常设置交通信号灯以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秩序,并且设有专供行人通过路口的人行横道。行人在路面上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些路口和道路没有设置人行横道,但设置了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这时,行人只能选择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不能为“图省事”,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路面上通过。第二,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人行横道划设在道路表面,行人通过路面上的人行横道时与车辆的相遇不可避免。因此,如果有信号灯指示车辆与行人的通行秩序,会增加通行安全。行人在走人行横道时,如果有信号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绿灯是可以通行的信号,而黄灯则是红灯与绿灯交换时的警示信号,表示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快速通过,还没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则不应再进入。第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道路情况不同,有些路段没有设置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这就要求行人在这些路段通过时,应当自己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行人要认真观察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情况,判断道路上车辆的行驶速度与自己的距离是否允许横过马路,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确认安全后再通过,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行人妨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道路中的隔离墩、隔离栅栏、隔离绿化带、高速公路两旁的隔离墙等隔离设施主要是为了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这就要求,行人不得从这些隔离设施上跨过或者穿越而通过道路,不得倚靠或者坐在这些隔离设施上休息或者从事其他的活动。二是,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行人不得扒在车辆侧帮或者强行拦截车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区,由于车辆等交通工具较少,在车辆乘坐满员的情况下,一些人还扒在车辆外边的两侧,搭车而行。还有些人不顾来往快速行驶的车辆站在道路中间,强行拦截过往的车辆要求搭车,这都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动作。三是,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这主要指除了上述列举的行为外,行人在道路上不得实施,诸如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在道路上追跑嬉戏妨碍车辆通行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上这些被禁止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行人自身的人身安全,而且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与顺畅。有些情况下,车辆为紧急避让道路上违法通行的行人,还会可能与其他车辆产生事故,甚至出现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因此,行人在道路上不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都应当禁止实施上述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行为。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通过一般程序决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决定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除外。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机关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当面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时,都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机关在违章车辆上张贴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从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规定是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协警开罚单是不合法的,执行主体存在问题,无执法和处罚权。1、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2、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酒驾驶酒精含量达2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最高可处六个月拘役刑罚。
驾驶机动车压实线的违章大致分二种情况:1)行驶过程中压实线:直行车道内在实线区变道行驶的,违反了道路标志标线的违章驾驶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驾驶员记3分;2)驻车等待中压实线:机动车在红绿灯前的压线违章,是指十字路口分左、直、右向的实线区不得停车压边线,电子警察拍摄记录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者可按“不按导向车道行使”属于违章行驶,罚款100元,驾驶员记2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