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一审实刑不是十日后收监。 一般是判决当日就会被收监。法院判实刑的当日开始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有期徒刑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来被羁押的,开庭后会及时收监;原来取保候审的,判决生效以后,法院出具执行书,会被及时收监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年四个月有减刑的可能。 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年半刑期表现好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被带到派出所去,不管调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则派出所会进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机。如果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则不能收手机,但仍应交给派出所保管,并开具暂扣单,等传唤结束后,将手机等物品领回即可。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犯偷渡罪的,涉嫌偷渡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罚: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第四次进监狱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