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依旧需要开庭。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不代表不需要再开庭。
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但是,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即可以再进行上诉,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审。
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是家属的话,就能给。
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案,构成犯罪的不能撤案。
要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涉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公安部的扫黑举报网是会受理的,公安部在得到举报之后需要将信息下发到相应的地区公安机关,各地区公安机关需要先根据群众所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和取证之后,才会进行下一步的动作。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可以,但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一、对未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是。只要和毒品沾边就要受到管控。 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而来,“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毒动态管控、连续三年派出所尿检监督检测、涉毒被抓案底终身,动态管控全国联网,如果没有复吸,可以开具证明,身份证报警也不会被检查了,驾驶证也可以报名重新再考,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会小很多。 1、三年时间。强制戒毒后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尿检,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会开出证明,三年后可用证明申请撤销动态监管。 2、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3、取消动态管控之后,从最后一次被抓放出来,连续三年以上派出所监督检测,有记录证明没有复吸,然后可以逐步申请取消。 尽管《戒毒条例》有明确退出动态监控的条例,但现实中,基础的民警只有录入的权限,吸毒记录一旦录入系统就难以退出。更新和取消动态管控的权限只有省一级公安厅才有。 三年期满需要变更时,则需要基层派出所写公函递交上级,在这过程中也有可能因为涉及权限、程序、考核、评估、管理等多个因素,迟迟没法办理或出现错漏。 另外要说明的是,动态管控也是分级的。据禁毒民警介绍,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例如三年),多次查处没有发现吸毒迹象就会进行降级处理,不再频繁进行毒品尿检和盘查。虽然不代表解除了动态管控,但至少不会打扰到正常的生活。 最后要说明的,如果在动态管控中发现有吸毒迹象,那么后果将更加严重,那不存在什么降级、退出系统之说,或许会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而直接送往强制戒毒所。 尽管退出困难,但是只有坚持不复吸,才有可能退出动态管控系统,恢复正常人生。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