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应当由谁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分为按撤诉处理和主动撤诉。主动撤诉的由自诉人提起。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提起
轻伤一级赔偿20万不是敲诈。因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一级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轻伤很严重的,如果得不要对方的谅解书,是真的要坐牢的。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何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者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不一定会被判刑。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法律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对于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然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可能。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可以考虑从构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方面: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因此以公诉机关承担控方职能为原则。具体到我国,就是以侦查机关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原则。 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恶意提起刑事诉讼,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恶意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受害人有上诉权。自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 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