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讨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看具体情况定。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侮辱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是可能转为公诉案件的,对于自诉案件,是需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必要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不可以,第三方背景调查公司如果是正规公司,是不能通过民众来调查出某个人是否有犯罪记录的。《刑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行为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虽然一般情况下触犯刑法是不会对其进行撤诉的,但是仍然还是有例外的情况发生,还有就是触犯刑法后是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法院应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 (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撤诉必须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三)、撤诉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结果必须不影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根据《刑法》累犯不能缓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宣判无罪的可以当天释放。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
虚报冒领,是指编造虚假事实,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本不应得的财产利益。虚报冒领,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涉嫌犯贪污罪,应当立案;如果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贪污不足5000元,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不构成犯罪,贪污不足5000元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可以要求退赔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一个人的口供和一些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没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