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还清贷款不能过户。1、如卖方所售房屋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则无法办理过户,只能通过预售转让的方式办理转让手续。 2、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 3、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 ( 跨行转按揭 ) ,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 4、如果卖方的贷款银行同意也可以办理同行的转按揭,贷款银行允许就可以上市出售。
可能会有以下情况: 1、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如果车辆登记证,以出卖人的名义登记,而实际经营者是他人,产生交通事故或者经济纠纷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一旦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金额,不足部分在法律上就需要由出卖人来承担。 2、车辆办理保险事宜,也需要以出卖人的名义,发生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会以车辆转让未办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3、如将来车辆要转让,出卖人还得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钱一直不还电话不接在诉讼时效的范围之内进行起诉。首先,借款在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该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内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出借人自主张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且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 其次,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则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不可以的。 解压是指抵押人还清贷款后取得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和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当事人带着身份证、还清贷款证明和他项权利证书到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活动。 一般情况下,解压当天是不可以过户的。解押手续完成后,有一个十五个工作日的归档期,按正常归档完毕后方可过户。贷款买车,已经拿到机动车登记证还是需要凭相关材料去办理解押手续的,否则在将该车辆出售时,是不予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
1,不可以。 2,车贷期间不可以换车主。在车贷未结清之前,车辆的产权证被抵押放在贷款机构,车主只有车辆的使用权,没有产权,车辆的保险受益方也是贷款机构,车主只能开车,不能将车辆进行买卖,也不能过户给他人。如果要换,就得跟第一次办理贷款时的手续一样,需要将新借款人的材料交给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此之前还得把银行欠款先全部还清,才有可能再贷出来。《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3,车贷没还完是不可以过户的。因为一般在贷款的时候,我们都会和贷款银行签订车辆抵押协议,所以,在车贷还没还完之前,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贷款银行的,我们无法进行买卖交易,更谈不上过户的问题了。 只有当车贷还完,我们拿回抵押在银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购车发票,并且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解押手续之后,才有权利将车辆进行买卖交易。
可以不去。车辆解除抵押手续不必非要本人去可以委托别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知识:1、写委托书:由当事人书写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携带自己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2、需要的材料: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中具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起诉。而法院准许撤诉后,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所以原财产保全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果你对违法是明知或应知的,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建议尽快解除你的实名制绑定。如果别人使用,有可能会泄露你的部分隐私,并且如果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也会寻找到你,所以赶紧让他挂失,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向微信官方申诉。或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身份证被人误用。使用他人身份证,且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视情节轻重,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处理办法如下: (一)协商: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二)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三)起诉: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欠款的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依法还款即可。起诉的时候,需要债权人的身份证,欠款证据,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直接去法院立案。然后法院会根据出借人提交的证据和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就会进行排期,最后做出审判。债务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仍然不处理债务的话,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上门暴力催收。报警是唯一合法有用的办法。涉黑讨债,涉黑逃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其次,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报警是唯一合法有用的办法。 2、非法扣留或拘禁。想办法报警,或者跟扣留人员协商,比如承诺多久还钱,要求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3、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