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债务,自然属于债权人的债务人。又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且在我国法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协商解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公证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效力,使得对方假如利用重复抵押等手段骗取贷款的时候不会伤害到自己的权益。
只要是合法签订的见证书那就有法律效力,但是见证人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才有连带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担保人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债,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
一般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通常债务都会有担保人。 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议积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不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可以将不履行判决的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确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如果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亦未履行的,法院有权将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