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违法建筑经商强拆不予赔偿。违法建筑是是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而兴建的房屋,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责令拆除,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如果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有: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社保补偿有: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
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因为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区、房屋类型、房屋新旧程度、地理位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因此,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拆迁补偿价格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在一些城市,拆迁补偿可能会参考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如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来确定。在农村地区,拆迁补偿可能会考虑到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当地的土地价值。
当地政府或者法院。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 2、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1、国家为建设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和区位产值进行补偿,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费。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3、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草地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在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多少与人口没有关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时是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有权利享受集体经济的福利,但一般情况下是已出身取得户口的作为人口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使用证不可以继承。因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属于国家的,代表的是国家对土地的权益,并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人民并没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则不得继承。因此,土地使用证并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