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统称为土地的招拍挂。
农村土地常见的类型有旱地、水田、林地、菜田、住宅、道路、荒山荒地等,种类不同补偿金额也不同,具体如下: 1、旱地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一亩补5.3万元。 2、水田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亩地补偿9万元,农地水田一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农用地一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一亩补偿2.1万元。
搬迁补偿可以按人头补偿,也可以按面积补偿。不同的地方它政策不一样,补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被拆迁的居民房屋是按照面积补偿,国家会在补偿之前评估该房屋所在类似房的市场价值,面积与大小,最后确定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土地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性质如下: 1、如果是权属争议,则属于行政案件; 2、如果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那么就是民事案件。
土地确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由其查明土地情况后进行处理。 土地确权后,如果因土地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二、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律师解答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程是: 1、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视情况而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 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