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日期如下: 1、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2、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子女不能继承农村父母宅基地,只能继承上面的房屋。 因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故而子女不能继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动产登记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国家征收土地应当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赔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赔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赔偿。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违法建筑经商强拆不予赔偿。违法建筑是是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而兴建的房屋,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责令拆除,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如果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户口对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影响。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与户口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就是有户口才能获得补偿。 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1、拆迁能强拆。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 2、在政府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则拆迁部门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方可强拆,否则属于违法拆迁。
1、如果违建的房子是农民家中的唯一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是会被会强拆的。 2、如果家中“一户多宅”,违背了“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下,并且是因为合法继承获得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并不会强行收回,已经修建的房子不拆除,而是通过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3、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房,之后只要进行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也是不会被拆除的。 4、违建房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部分设施,虽然早期属于违建到目前符合要求的不予拆除。
一户一宅女儿是否能分宅基地,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女儿已经出嫁,并且在其他地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不满足一户一宅的制度原则,一般不可以分宅基地。另外独生子女一般是不能进行分户,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