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占地补偿的有关政策是:临时占地可以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参考。临时占用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损失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1、准备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证书。
1、自留地征收有补偿,自留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当事人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其他情形。
1、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具备的手续包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拆迁补偿协议可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书写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2、应当从拆迁协议约定的,应当支付补偿款的日期开始计算,即逾期支付后产生的利息;3、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具备之多重效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当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与解决,从而进一步提升集体土地证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 其次,通过对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调整与深化,成功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以及土地使用证的登记备案工作; 再者,通过健全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明确定义与标识了土地利用的具体范畴,并且在此基础上开创性的推行科学且规范化的征收目录和标准,赋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同时还大力改革与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目前,在国内较为常见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两大类,即国有土地使
农民承包土地可转让。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让时需要签订流转合同,合同需要具备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1、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如下: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登记征地补偿、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资金,征收土地。 2、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