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商业开发性质)公开竞价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集体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下面的特性: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
1、如果提前获得了强拆的信息,一定要提前将家里的贵重物品进行转移,如果家中有行动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纪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细看护和避开。倒不是说拆迁方一定会不顾一切进行强拆,全然不顾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是要防患于未然,万一现场发生意外情况,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如果拆迁人员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交给警察处理。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强拆,有的警方甚至可能拒绝出警,但是否报警、警方如何回复,这些行为对后期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警察是否出警,是否作为,都是后期维权很重要的证据,当事人不可忽视。 3、及时收集证据。如果拆迁人员到达现场后实施强拆,在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
有证据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那么对方占用自己宅基地的行为就是侵权,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土地确权程序,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若是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土地确权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更改户主。 土地确权后,户主变更的条件是: 1、新户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土地没有权属纠纷; 3、其他成员对户主更改事项没有异议的; 4、新户主必须为本村集体内部的成员。 变更的程序是: 1、向村集体申请; 2、携带土地权属证书与身份证明,向乡镇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有关部门将为新户主进行更改土地使用证户主。
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补偿只针对合法的建筑,对于违法的建筑是不存在补偿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2、不予补偿的“违章(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
一、可以向当地土管部门举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征地的情形: 其一、行政机关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其 二、行政机关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其三、行政机关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1、一般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农村宅基地可以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宅基地可以赠与。 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赠与,因此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赠与。
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 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征收办。
农村土地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