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商业开发性质)公开竞价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国家占用农民土地后,需要对农民进行赔偿,费用有以下几个: 土地补偿费;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等等。 对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1、果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 2、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林地征收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补偿就归个人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是: (1)针对的登记对象不同。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对象为土地,而房权证登记的对象为商品房。 (2)概念不同。土地使用证仅仅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房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
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宅基地是指由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农村家庭户占有和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只能以使用权的方式在本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但可以继承。
许可方式主要有二种: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授予许可方独家使用权,不再授权给其他人使用;非独占许可允许许可方和其他人共同使用许可内容。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制定特许许可、排他许可、永久许可、有条件许可等。
1、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可以看看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标准,要是不符合法律标准的话则可以拒绝征收。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宅基地确权有误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 3、自建房权属来源的证明以及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4、自建房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材料; 5、法律规定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