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荒的土地受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情况而定。 1、如果开荒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开荒土地属于个人行为,没有获得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收情况时,自然就不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 2、开荒地如果是依法进行的,受法律保护。对开垦的荒地有使用权,面临个人开荒的应该给与补偿。
一、征收机关无相应职权、超越职权:指征收部门本身没有相关的法定职权去批准征收或实施征收的行为。滥用职权,指征收部门拥有相关的法定职权去批准征收或实施征收,但是对特别的案例、特别的具体情况,征收部门没有权利去使用相应的职权。例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决定权利,但是却对没有在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作出征收决定,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二、征收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没有得到保障,而且没有依法进行送达、公告、没有进行前置程序等,这种行为是程序不正当违法征收行为。
机动地是指为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实践中,预留机动地往往被投机者所利用,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的机动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外发包,以此来获取利益,损害了农民的权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法律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 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
1、凡我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筑,自即日起由所属单位和个人立即自行拆除。 2、对于限期拆除而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予以强制拆除,并按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对今后继续搭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 4、全市各机关、单位(含居委会)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拆除违法建筑。 5、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阻挠、破坏拆除工作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或区规划部门举报。 违章建筑认定是: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土地确权证当然有法律效力。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法律。 土地流转顾名思义就是将土地的权利即经营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归私人所有的,自然也就不能转让,但是经营权是可以的,也可以转让。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房子拆迁不给房子可以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切忌使用暴力手段和干扰政府部门工作的方法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被她爷爷拿走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要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是: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