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以上情形的,都是应当按照劣药来论处的。
“报销标准新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只有c1驾照却开叉车的,交警是会扣分,而且一般是直接扣十二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转按揭。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或转让给他人,从而申请个人的住房贷款,更改借款的时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贷款。
“生二胎谈不到奖励,但是有规定的福利。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初次申领的C1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6年期满后申请体检换证即可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参合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在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均按25%报销,门诊补偿总额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时,应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单据原件、门诊病历、处方报销联(门诊实行双处方制)。 参合人员要于次年度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上年度的报销结算,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办理结算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c1驾驶证原则上不要年审但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C照驾驶员实习期内可以被扣不超过12分,也就是最多11分。
按揭房再贷款,即已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更改抵押,重新得到一笔贷款,按揭房再贷款可在不出售已有抵押房产的情况下,得到贷款余额,从而实现抵押房产的再次融资。
按揭房未还清过户流程:1、用买方首付还清剩余贷款。二手房交易是最常见、最方便的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金额低或剩余贷款金额小的情况;2、再融资(向买方转让贷款)。如果想以贷款出售房屋,需要将房屋抵押转给购房人,让购房者能够继续偿还卖方的抵押贷款;3、再融资偿还剩余贷款。上述两种情况不可行,卖方可考虑使用其名义下的抵押物向银行或资本监管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以清偿抵押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