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集议事、监督、理财协调职责于一体,享有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和建议权,其具体职责如下: 1、加强对村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村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党员义务履行党员奖惩、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党员发展、培养和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2 加强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本村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乡(镇)党委、纪委抓好对村干部述职述廉 、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逐级信访,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定期对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对村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带头致富情况的监督。对村两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和村干部帮扶村民脱贫致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 4、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对村两委会落实上级关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认真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两委会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形式、走过场、假公开、不公开的不良行为。
村干部选举不查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权参加村干部精选的,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是有经济方面的纠纷,其政治权利并没有被剥夺,所以是可以参选的。但由于失信人员信用差,村民一般是不会选其作为村委会成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催收公司的目的是吓唬借款人,从而让借款人主动还款。 第三方催收公司如果让借款人去派出所,是可以不用理会的。催收公司的目的是吓唬借款人,从而让借款人主动还款。信用卡逾期之后,如果是催收人员叫你去派出所,只能说是催收人员吓唬你的,因为信用卡逾期本身,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只能算是民事纠纷,这种情况银行只能去法院起诉你。一般的贷款逾期不还,借款人有的只是民事责任,公安局是不会管的。除非自己贷款的资料有问题,属于骗贷才会有可能被以诈骗来立案。只要自己贷款的时候,资料真实准确,就不会有事的。就算是逾期了,被立案调查了,也是由派出所打电话给你,而不是催收人员通知你。只要你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额度拒不还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去派出所,派出所也不会把你抓起来。
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首先是民主政府,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政府的施政目标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参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而且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符合“人民政府”的神圣称号,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服务的内容是提供维护性的公共服务与完成为数不多的管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第三,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第四,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即依法行政的政府。第五,服务型政府是绩效政府,即有效率和效益的政府。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当前,政府在角色定位中有的还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在管理方式上习惯使用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因此,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努力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学者提出,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观念更新、政府职能转变、民主与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保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保证金,当投标人不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标保证金就有可能不退还。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刑事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款规定,存疑不起诉。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交物业费,物业不给供电已经违反了法律,作为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要求其恢复供电。国家已经明确要求禁止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交了取暖费不交物业费,物业不给供暖是不合理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物业公司不能以不交物业费来拒绝给用户供暖。对于交过取暖费的业主,物业不提供供暖,在服务上存在严重的责任,这些业主可以去房管部门对物业进行投诉。而对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物业也不应该以此为由不给业主供暖,物业这种做法极其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