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乱执法属于执法人员行政作风的问题,可以到城管的上级单位进行投诉,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依据我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城管扣押物品不开单严重违规,可以去起诉他们。私自收取物品,不开单据占为已有。很严重,可以被开除的。法律没有规定城管有没收私人财产的权利。城管人员暂扣物品的,应依法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城管是有权利扣车的,这并不违法。依据如下: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城管笔录不会有案案底。处理这件事情的是城管,城管一般就是扣押小商贩的菜筐和三轮车,有时候再罚款。跟公安机关业务有交集的,也就是给机动车违停贴个罚单,连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都没有。尽管城管也能罚款,但是他们的罚款属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驾车闯红灯是一个性质的,尽管也是违法,但是不会影响政审和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底,也叫“前科”,它不是打官司的记录,也不是进过警察局被警察开过单子就有的。它通常指违反《刑法》规定,指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的刑事犯罪档案记录。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是有案底的。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会依据规定,将处罚档案长期保存,因此,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案底。不可以被消掉,是留在档案记录里的,除非由于数据不同步,户籍地公安机关未得知,但是处理地公安机关肯定是有记录的,而且政审不可能通过。
行驶证、驾驶证只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城管无权扣留,这属于行政违法,可以向其索要,不给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城管没收摆摊人的东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罚款,罚完款之后一般都会还给商贩。
承租人转租房屋,转租人拒不腾房,由谁主张权利这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租人的租期已届满,而原承租人的租期未届满。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要求转租人返还租赁物。因前一个租赁合同租期尚未届满,房主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债权请求权还未到行使期限,所以房主作为出租人尚不能主张其权利。但是,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在得知该情形后的任何时候行使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在转租人不腾房的情形下得向转租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承租人的租期与转租人的租期同时届满。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转租人返还租赁物,其请求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要求转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债权请求权;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其物权请求权,也就是直接要求转租人返还其房屋。
承租房中产权人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 一、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二、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三、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流水是犯罪所得就会以流水为准,但量刑也会考虑所得这个情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对于公益性的捐助,《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或者书面签订捐赠协议签订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承揽人因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定作人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导致承揽人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在请求赔偿和保护的时候必须有侵权者,所以首先要确定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有哪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继续履行;3、修理、重作、更换;4、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前述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对民事被侵权人的保护,而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以可合并适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