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注册一次管一年。 根据《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之规定,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开始,至比赛前1个月结束。综合性运动会按其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办理。运动员在每年注册确认时,如代表单位不变,其参赛证上贴有当年注册凭证后可以继续使用。办理注册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所在就读学校的就读证明,填妥注册申请表和注册汇总表,运动员每人交近期一寸报名照片2张。属交流引进人才的,需按第八条(九)、(十)款规定办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孕妇工作期间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越界开采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月嫂私自接单不一定违法。 如果是在月嫂公司就职的月嫂,公司和月嫂一般会签订协议,如果公司禁止员工接私活,那么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大部分月嫂接私单为的是能够多赚一点钱,但是月嫂接私单面临很多问题,风险很大。1、私签的月嫂,必须为家庭服务完毕后,才给支付服务费,没有保障;2、如果遇到蛮横的家庭,月嫂很难拿到约定的工资,也只能默默忍受;3、工作中受伤,没人负责,只能自己承受;4、遭遇突发事件,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没人能第一时间发现救助。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的一种制度,是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提高医疗技术工作质量,防止任何差错的发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查对制度包括临床科室查对制度、手术室查对制度、药房查对制度、血库查对制度、检验科查对制度、病理科查对制度、放射线科查对制度、供应室查对制度、特殊检查室查对制度、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其中,临床科室查对制度要求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等。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医院药品价格:一是按国家发改委定的最高零售价;二是按中标价加价15%;三是500元以上加价75元。 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通常在开庭的时候犯人是需要出庭的,这个时候家属也可能会在法院开庭里面,但是犯人不能够和家属单独见面,需要在犯人判刑之后才能够进行探视。 1、如果家属是辩护人的话,开庭后是可以见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没有限制辩护人必须是律师,这充分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在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作为辩护人,但可以在检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作为辩护人。 2、如果家属不是辩护人,那么法庭开庭后,到判决生效前,由于该案还是处在一审阶段,那么这个时候在押犯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有辩护人可以会见,家属只有等到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见到在押犯人。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