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2、如果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3、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入立案程序。法院会在立案后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可以从诉讼时效、先履行抗辩权等方面进行答辩。如果最终还是败诉了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保证金不退还一般以退还保证金的案由起诉。 起诉的流程: 1.起诉方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起诉状的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递交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会予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 4.起诉方交纳诉讼费。 5.等待开庭审理。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医鉴定错误是出于过错或者过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错误的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六个月再审申请时效期间,那么当事人将不再具备直接提出再审申请的资格。 然而,他们仍然有权寻求检察机关的抗诉支持,也可向原审判机构进行反馈。 若检察机关或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依法纠正先前的判决、裁定,则会启动再审程序,且在此情况下将不受再审期限的制约。
私刻业务专用章不算私刻公章,但是算私刻印章。公章的法律效力最高,适用范围最广。一般行为人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如果全家的户口只是迁入了小城镇:1.不愿交回承包地的,村里无权收回。2.此时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转,即可以转让、出租或是与他人互换。但如果使得承包地撂荒的,村委会有权回收回承包权。 二、如果全家的户口是转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应当交回承包地;2.不交的,村委会有权收回。
申请农村宅基地证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给予发证。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质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