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领结婚证一般是需要户口本的。但若当事人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又能提供其他户籍证明的除外。例如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的,当事人可据此申请结婚登记。
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解除收养: 1、解除未成年收养,需取得送养人同意,若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子女成年后,需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证据,予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起诉解除。
我国宪法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属于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三届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目前共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判决离婚后一般是不需要办理离婚证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经法院裁判离婚后,上诉期满,无人上诉的,该裁判生效,且离婚判决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强制效力,故无需再办理离婚证。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还规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同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只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认,且存在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形,子女或其扶养人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费。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一般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方式取得继承权。且法定继承人一般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可为任何被继承人指定继承的人或组织,无特殊限制。
事实婚姻所生孩子一般是不违法的。因为生育子女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一般不因未登记结婚而非法。且未婚生子,一般视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我国省级政府包括:1、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2、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4、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如下情况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负债务; 3、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