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因为前一个房屋产权人已交纳过公共维修基金,并且将随房屋产权的转移一并转移。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2、置业专家表示,当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协议遇到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房屋业主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这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做法。二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由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交纳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50%。三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第四,如果房屋业主不愿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公共维修基金费用。
具体的补办手续为:(1)由房屋的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地局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来登遗失声明。(3)声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所书写的具结、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赠与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管理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可以返还。
多人共有房屋出售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根据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时间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宅基地建房可以办理房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夫妻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有两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2、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离婚后原来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产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
房屋被卖后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