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最快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的,(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1、制定合并方案。 2、股东会做出公司合并决议。 3、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6、办理注销、变更、设立登记。
三证合一后注册公司流程有以下几点: 1、准备好公司的名字,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信息在工商网进行核名; 2、核名通过,去工商局拿核名通知书; 3、准备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公司邮箱等进行网上设立预登记; 4、准备纸质材料去工商局抽号递交纸质材料; 5、等5个工作日拿“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交通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有责任才需要赔偿,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车主在法律上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凭正规票据向你索赔。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或不合理要求等,可以拒绝。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一、登报 二、注销社保 三、注销国、地税 四、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五、注销银行账户 六、注销印章 最后,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没有。离婚之后,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消亡,原来的结婚证是没有用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会没收结婚证,然后给与离婚判决书,如果自己协议在民政离婚的,会发给离婚证。从法律意义上,自己手中保留没上缴,或者没有没收的证书是没有用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