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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以*y 吉林-白山 征地拆迁 2020-07-0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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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2:34 回复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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