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23:27 回复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