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6:29 回复
按照《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
二是种子类型、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是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是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