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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审批程序

咏冬 香港-观塘区 征地拆迁 2020-07-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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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13:39 回复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此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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