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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人。甲对乙享有100万元金钱债权,乙对丙享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债权(乙已付房款,迟迟不要求丙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认定甲的代位权成立的,丙如何向甲履行义务?甲、乙、丙三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如何终止?
豆*_
北京
法律顾问
2022-04-2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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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位律师回复
孙继华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
2022-04-24 12:46 回复
丙可以选择交付房屋并配合乙办理过户,或者不交付房屋归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以消除自己的债务;乙可以在得到丙的住房或者退还的购房款后,向甲履行100万元债务;也可以要求丙向甲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求甲退还房屋价值与100万元差价部分;无论何种情况,甲得到100万元债权的清偿后,其债权债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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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1926年做地方农会主席现在才找平反,还有二子教书革命人,怎么处理,请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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