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4)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