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预告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一回事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一个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取得权利。 2、权利不同。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可以领取。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