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
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相区分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虽然合同有效,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