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在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上,表明了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根据《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