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维护承租人居住生活的稳定,民法典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被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能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对抗承租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来说,第三人可以给基于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