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主动为一定的行为,以促成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或不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消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不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保证由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不受侵犯或损害。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具体规定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爱国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最首要的道德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如下相关义务: 2、人身义务。例如,抚养、教育、保护等; 2、财产义务。例如,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出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前提,代未成年处分财产等。
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一般没有赡养义务,但对被代位继承人一般是有赡养义务的。因为代位继承人一般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以,代位继承人对被代位继承人有赡养义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都有: 1、清算组成员负有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义务; 2、清算组成员负有忠于职守的义务;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还款。
父母对子女有如下相关义务: 2、人身义务。例如,抚养、教育、保护等; 2、财产义务。例如,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出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前提,代未成年处分财产等。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