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3)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5)法庭调解;(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对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不服,有以下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刑事案件,只能申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二审的法院及上一级法院申诉。
对二审不服当事人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就是从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或者到检察院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的6个月内提出。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是不允许的。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法院判决有多种可能,可能维持原判、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做出改判。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
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 上诉是否改判,需要结合案件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而定,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成功率高不高要依据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有错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有错误的,二审就会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 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三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对于一审判决完之后,二审是否需要再次交律师费的情形,需要根据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二审不需要再交律师费的,就不需要再交律师费;但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需要交的,当事人需要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交律师费。有的律所规定,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的情况减半收费;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对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二审无新证据基本不能胜诉。这要看一审在审判程序、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上是否有误了,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二审应该会维持原判。虽然二审改判的只是少数,但二审是胜诉是负,不能光凭一审判决结果来推测,否则二审就没有意义了。要看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是要看对方上诉是否有什么新的理由,综合考虑才能判断。 大多数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都是不会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