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敲诈勒索罪二审可以撤诉,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包括敲诈勒索罪案件,二审阶段原告(通常是公诉机关)或被告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出撤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撤诉一定会被法院接受。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撤诉的理由、是否已经开庭审理、是否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准许撤诉。
在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提起了上诉。那么在进行二审中在审理结束之后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判决,刑事和民事存在不同之处。刑事案件中,一般二审是在二个月内审结,因此判决结果也是在二个月内做出的;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果是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尤其是上诉案件)都是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结案的,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应该说,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能够实现上诉的纠错功能,更能体现出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切实的让每一个公民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提起方式不同:二审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二审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后什么时候执行死刑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死刑命令的,执行法院要在七天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关于二审和再审的主要差异在于:首先,两者程序的提起主体存在显著不同,二审案件通常由当事人主动发起,而再审程序既可由当事人主张启动,亦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发动。 其次,二审所涉及的对象为尚未正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再审则对应于业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起诉期间申请上诉即可启动二审流程,然而再审的启动并非任意,需具备特定理由方能启动。 换言之,不是所有缘由均可作为再审程序的触发条件,仅具有法定性原因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一般来讲是会组织调解的,但调解时遵循自愿原则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能提交。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的内容主要如下: 1、交代辩护人以及被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的工作; 2、说明对案件的基本观点,陈述事实和理由; 3、进行总结,提出有关量刑建议; 4、末尾需写明日期和辩护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