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法律后果如下: 《建筑法律法规》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交付常见的问题: 一、收房时常见的问题: 1、买房人的收楼,缴纳维修基金与入住无关。 2、入住时没交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 二、常见的收房问题: 1、不能按时交房。 2、开发商证书不全。 3、收房程序不利购房者。 4、建筑质量有毛病。 5、配套承诺不兑现。 6、巧立名目乱收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 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支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及达到交付条件:房屋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条动产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
赠与合同在交付前可以撤销。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时,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交付货款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借款合同可以约定以交付货款为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