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的假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假期也不同,分娩是一个女人非常重要的时期,要修养调整一段时间,具体的假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如果生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如果是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 五、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指的是在指妇女产期,产后的休假待遇,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的可以前后长至四个月,产假是国家为了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而规定的假期。 休产假不能够过度提前,也不能过度推后,产妇分娩以后一定要有一段时间的修养,才可以逐渐的恢复到健康的状态。
产假期间单位给下任务扣工资是不合理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注意:本规定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包含了着女职工的奖金;“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也包含着女职工的奖金。如果扣除了奖金,女职工产假享受的工资,肯定就会比产假之前要低,就不符合本条规定精神。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一、正常生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在我国法规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因为是新公布的新规,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二、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四、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则上是增加30天产假。
三胎产假要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胎有产假和生育津贴。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山东省产假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一共158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山西产假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假期,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