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产假158天,是不算寒暑假的。 原则上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 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由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教师二胎产假大部分地区与一胎一样,都是法定产假98天+当地额外奖励的天数,比如湖南省二胎产假天数为158天;但部分地区额外规定二胎延长产假天数,比如浙江生育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具体二胎产假天数可以询问当地人社局。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部分地区产假是180天,但不存在产假六个月的说法。产假天数的一般规定为: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有三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一般情况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 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但特殊情况下,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律后果: 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1、产生劳动争议风险: 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存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拖欠工资将面临责令限期支付、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只要职工一旦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刑法》有一个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规定,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产假即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产假工资,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负刑事责任。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无关联之处。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女性员工在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的过程中,国家发放的用以支付生活所需的资金。然而,产假工资则是雇主向处在产假期间的员工支付的薪水。这两者之间在发放主体上存在着明显区别。生育津贴主要由社会福利机构发放到各用人单位手上,接着再由用人单位转交至对应的员工手中。而产假工资则由用人单位直接给予员工。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企业单位都有资格参与生育保险,因此只有参与了此项计划的企业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福利待遇。
公司只给98天产假是否违法要看当地的规定。98天产假是国家法定产假,有的省市会延长产假,如果有规定延长的,公司只给98天,则是违法。例如,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说可以放158天产假,假如公司只给放98天,则是违法的。员工如果跟公司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各地在通过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生育津贴概非产假期间之薪酬。 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乃是妊娠妇女依法享有国家所制定之产假期,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的生活资助费用。 然而产假工资则为用人单位在休产日子女职工享有的法定薪资报酬。 这两项福利待遇是由不同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和颁发。 生育津贴,实际上是由社保部门发放至用人单位手中,经后者再次全额转交给生育孕妇。 然产假工资,却是由用人单位直接交付员工领取。 若用人单位需享受生育保险,那么才有资格领取与生育相关的补贴和津贴。
陪产假是不属于法定假的。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