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区别:1、所属机关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2、职责不同: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上下级关系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的职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力。它有两类: 1、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2、特殊职权,诸如法律解释权、立法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等。这类职权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机关也可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因此,这类职权因各国具体国情不同而不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包括两部分,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审理程序又可分为当事人陈述、讯问嫌疑人、证人、质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案情由法官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审判,案件都是经过法官的审理才能作出相关的判决文书。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而这里的一种常设的会议机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标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标志,体现着法官应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深刻喻义。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其中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