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库没有独立的产权,政府不会对其发放产权证,其权利附属在承担费用(土地和建设)的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上
《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
人防工程的构造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人防工程的作用:人防工程是为了防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灾难发生时逃生避难的场所。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
人防车位二次转让协议无效。人防车位是属于人防设施,即人民防空的一部分,它所有权不是属于物业的,也不是属于小区业主,没有产权自然也就不能买卖,不能买卖则签订的转让协议也就是无效的。 该转让协议无效,则受益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予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指人民防空工程,主要为了防止敌人突然偷袭,单独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是能够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到胜利的一种工程保障。工程建成后,能够有效的保护物资以及人员,也可以做为医疗救护站使用,同时还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车位拆迁没有赔偿,但能得到补偿。 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里的车位,其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