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不可以买卖,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末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收益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
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是合法的。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
人防主体工程幅员就是指人防主体工程的面积等。在人防工程合同中,一般会做相关约定,在工程验收时也会针对该项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
地下室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依据的是: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的规范有: 1.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2.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
地下停车场不一定都是人防工程。常见地下停车场里面分为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也有些地下停车场全部都是非人防的。 在人防的批复上有注明:平时做汽车库,战时做汽车库使用的,车库产权属于人防,是不能买卖的。车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车库的产权证的可以买卖。 地下停车场是开发是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建筑设备使用场所等功能需要所建设的建筑物; 由于人防工程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
小区人防工程就是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
人防工程商铺不能买卖,人防工程为公用工程,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政府委托人防部门管理。开发商没有权力卖人防停车位的产权。没有产权证,无法购买的,但是可以租用。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利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以及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积标准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但应到人民防空主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检和防护设备生产等技术人员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经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有下列规范: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