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 一、在产生原因上,债务承担只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内容,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 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申请代位赔偿的方式是: 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 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 3.等待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 4.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 5.配合作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
同等责任不可以代为赔偿,在车险当中,代位赔偿时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额相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三责方怠于赔偿,才能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的请求,并依法将追偿权赋予本方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
代为做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代为做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在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1)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2)注
1、《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