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明显不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如法院纠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裁决,则可视为对其仲裁裁决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者监察委员会举报。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合同纠纷仲裁是相对公平的。其优点有: 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自愿性公正性。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双方若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就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合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1、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3、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4、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是能仲裁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