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侵害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防止损失的扩大。 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采光权被侵害后, (1)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果权利人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可以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被侵权人应该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 (3)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已经建筑好的房屋,无法进行排除妨碍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2、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3、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当得的物质利益。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性侵害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
如果有合伙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