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工资是否算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禁止向他人透露工资,那么透露工资的行为,就是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2、如果没有保密协议中约定,那么透露工资的行为,就不属于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保密协议不给钱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单位要求员工保密,就必须给予相应的金钱作为补偿,否则员工有权不予保密,但是,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约定无偿保密的为例外,需要注意的是,签署保密协议之后,如果员工泄露单位的机密或者是商业秘密的,此时则构成侵权。
职工违反保密协议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行政责任。 职工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期限规定不得超过二年。保密协议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无论是正在用人单位工作,还是离职后都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原因超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虽然和保密协议一样,都是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存在的,但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而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订保密协议后,无论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的。员工离职后如果不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员工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对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是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最高是超出实际损害的百分之三十。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 2、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最高是超出实际损害的百分之三十。
签订保密协议后是不可以随意辞职的,劳动者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辞职,在保密期内,仍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在试用期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之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原因超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2、适用对象不同,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