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由此可见,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
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个体工商户升级公司债权债务应该由公司的责任人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人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的减少及偿还能力的降低,原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法人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保证人还有保证责任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也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如果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