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符合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民法典》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免责条款有效的构成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有效,法定有效条件有:租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预先免除下列两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免责条款乃指在签订合同时,缔约双方预先约定而选择豁免、减轻或限制其中一方在日后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专属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