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收房之日起交物业费,对于新房的物业费缴纳是按照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对于收房日期的确定则还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不存在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 如果属于业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以物业公司此前规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较后收房时也必须一起补交。
签订合同并交付全款,没有不动产发票已入住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即买受人是否能够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占有房屋。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房屋入住几年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首先应看是否属于保修期内,如果是保修期内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超过了维修期,则实行有偿维修。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
不是必须先交物业费才能入住。如果开发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的内容,且业主事先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业主交了物业费才能给钥匙,那么这种事先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并且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退房,关键要看问题是否严重到不能居住使用。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开发商不给维修,可以自己修,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
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除非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物业费的交纳有时间和条件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业主应交纳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审理物
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注意的问题: 1、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2、索要《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据此验收房屋质量; 3、检验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差异; 4、检验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不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